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闽侯大目溪一、二级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2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3
实施时间: 2011-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闽侯县大目溪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闽价商[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闽侯县大目溪一、二级水电站供区上收后,其上省网的全部电量的含税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0.2979元/千瓦时(6%增值税),自供区上收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