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拍卖房产和出售商品房中使用开具税务发票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1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3
实施时间: 2001-11-23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对拍卖行拍卖房产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使用开具税务发票的问题,市局已以沪税稽(2001)78号文作了明确,但对此前在拍卖房产和出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税务发票而造成个人购房不能及时、全额享受税基抵扣优惠政策的问题,近期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反映很多。根据市政府对个人购房可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对以前拍卖和出售商品房中的遗留问题作一次性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从拍卖行拍得的房产和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在支付所购房款时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个人可持取得的房产证明(拍卖确认书或购房合同)、房产证、第一次付款时取得的付款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