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1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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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市局在总结过去一年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新《征管法》的要求,重新制定了《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局将就政策执行、掌握口径和工作要求等事项,在日内另行下达通知。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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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