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领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有关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20
实施时间: 2011-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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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直公益性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正式启用,现行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应当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申请函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下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项目并加盖公章,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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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