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1]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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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济价房字[2011]4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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