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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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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