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3
实施时间: 2011-3-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驻济省(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规定执行,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对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进行认真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对各医疗机构门诊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