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现行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9]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附件所列项目和标准收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
  二、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等内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