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1]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3
实施时间: 2011-9-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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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1]3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费标准可按照校本部所在地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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