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监察局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1]19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失效时间: 2016-9-1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和落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我市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下称《通知》),率先将1995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医疗依赖费,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落实解决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老信访户的工伤待遇问题。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