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公司济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14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6
实施时间: 2011-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核定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2×1.8万千瓦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94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试行一年。
  发电企业应完整记录、保存各种类燃料数量、热值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始数据,并接受定期核查,达不到规定掺烧比例时将相应扣减电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