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内镜下使用一次性圈套器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2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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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息肉切除电极问题的请示》(海发改价检〔2011〕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规定,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单价在400元以上的取石篮(取物器)、碎石器(粉碎器)、圈套器、乳头切开刀(电凝切割器、铣刀头)均按实际进价作5次分摊收取使用费。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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