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3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1-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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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05号),经研究,现就增设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适用范围。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
  二、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包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服务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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