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外[2002]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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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指的"当期应纳税额"是指年度应纳税额。每个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提供已售房产的明细资料(如销售价格、面积、对应的预售价格和对应的已预缴税款等),并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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