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流[1994]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9-22
实施时间: 1994-9-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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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新税制颁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明电[93]076号电报和财税字[94]003号通知,明确校办企业从一九九四年起均应依法缴纳流转税,但对原有的校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仍然保留。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从实际出发又做出规定,也对发展校办企业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精神,对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种校办企业均按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执行。
  二、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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