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商品经销商代理电信推广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1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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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有分局反映,电信运营商和电信商品经销商为拓展市场规模,由电信商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以免费赠送电信商品或以低于进价等方式销售电信商品为手段,代理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在代理过程中,由电信运营商以电信费用分成等方式向经销商支付代理费用,以弥补经销商代理推销电信业务发生的费用。对经销商这一代理行为,应如何征税,希望市局进一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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