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10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7
实施时间: 2000-7-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l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若干税政问题的补充规定:
  1、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金融机构借入外币资金再转贷的业务,应按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2、外汇转贷业务之间的营业额出现正负差,在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
  3、外汇买卖收益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汇兑损益,但不包括持仓外汇结算盈亏收益。
  4、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严格按股票(包括基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