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12-23
实施时间: 1996-12-23
失效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均衡企业负担,给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提供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外籍、台港澳地区人员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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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1
实施时间: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