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12-4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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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经有关部门办理了从业手续的自由职业者,适用本办法。
  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劳动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个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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