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建科[201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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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泉州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永安市、武平、华安、连城县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市、县)的实施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一)落实组织机构。各示范市、县政府要落实组织机构,成立由政府牵头,市、县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卫生、能源、国土、气象等部门参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各示范市、县政府要建立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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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