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徽省第三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1]9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8
实施时间: 2011-7-8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改制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1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宣传部: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1204号)的规定,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转企改制情况进行了审核、认定,现予以发布。上述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法[2014]2117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12-23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