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00]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0-12-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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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及经市人大批准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财务列支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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