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2]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4-5
实施时间: 2002-4-15
失效时间: 2020-4-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6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自1992年《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认真组织、规范指导会计电算化应用验收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本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提高了本市会计电算化水平。鉴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程度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各企业、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实行备案制,财政部门不再组织应用验收。现将实行备案制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处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5]3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5-4-28
实施时间:201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