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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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个人转让住房中涉及营业税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2003年6月30日以前购买的住房,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房屋交易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
  如纳税人同时提供交易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时,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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