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08]9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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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3%提高到4%,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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