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1]9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及相关企业反映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费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以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单位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吉发改价格函〔2004〕195号)及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文件精神,陆续开始征收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该费用主要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收取,款项专门用于供电设施及线路的建设安装,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发包、结算、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