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函[2001]25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
实施时间: 2001-8-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金税工程”运行情况汇报会的精神,结合我区在“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控企业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在当月作废,不得跨月作废;2.确保专用发票联次完整收回、抵扣联未经认证:3.纸质专用发票与开票子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同时作废。
  (三)负数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为:经济业务发生变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