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1999]9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6-9
实施时间: 1999-6-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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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福利、校办企业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全省统一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印章的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工作由各基层局发票科负责。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发放。
  2.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企业,各基层局应进行重点检查。此类企业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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