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征字[1998]14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16
实施时间: 1998-7-1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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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税款否纳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税款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滞纳金征收范围根据《征管法》第三章 第二十条 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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