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1999]4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2
实施时间: 1999-4-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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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改为每月10日前。为适应这一纳税期限的更改,现通知如下:
  一、从4月1日起各基层局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滞纳金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从10月1日起改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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