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经营单位统一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征字[1998]28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6
实施时间: 1998-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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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市煤炭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销售煤炭、煤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在销售煤炭、煤制品使用普通发票时,统一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以下简称煤炭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销售发票》适用范围及购票要求:凡在我市辖区内,经营煤炭、煤制品(经批准具有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煤炭、煤制品时使用。经营煤炭、煤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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