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税字[1998]25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19
实施时间: 1998-8-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7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我市《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偷、漏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供经济、法纪案件线索。举报线索经税务机关查证结案,视案件的性质、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对案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