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和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流字[1998]17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13
实施时间: 1998-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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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强化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力度,落实增值税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目标,提高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与分类管理的效率,堵塞管理中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和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商业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及财务成果,并且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经营地点,销售应税货物的主要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或供出口的纳税人,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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