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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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所得税行业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管征漏洞,对我市的交通运输业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从事客运、装卸搬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按个人所得项目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具发票时,统一按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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