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流[1997]2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1-1
实施时间: 1997-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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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施工企业偷、漏、欠缴建筑业营业税,根据辽政办发[1997]39号《关于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要求,现将《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凡因建设单位采取甲方供料或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的欠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通知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附:《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
  辽宁建筑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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