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06]4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8-18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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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禁发布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各办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已批准及备案价格标准。凡向社会媒体(包括宣传品)发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与收费许可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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