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1997]5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2-27
实施时间: 1997-2-27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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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主管分局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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