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1]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9-9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均衡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