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9]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14
实施时间: 1999-5-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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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部分地市反映,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实行栋号承包或项目经理负责制,普遍存在着对工程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收取租赁费的现象,对建筑公司所取得的设备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甩手承包”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所谓“甩手承包”是指承包人(包括栋号长、项目经理、包头等)在上缴工程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后,对工程所得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建安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也不反映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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