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1998]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1998-4-17
实施时间: 1998-4-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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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199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部分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涉外税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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