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字[1997]20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7-21
实施时间: 1997-7-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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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禁止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个体户会计人员会计证的发证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工商联归口管理。
  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委托经批准的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必要辅助账簿,并按主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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