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10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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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及我省移动施工工程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今后全省移动施工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由工程的核算地改为工程的施工所在地,即劳务发生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以县为单位,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跨县(市)的移动工程,其纳税额按其工程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分别在各自施工的县(市)缴纳营业税。
  三、在某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可由地、州、市税务局与所属的县市局协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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