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灾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1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0-4
实施时间: 1996-10-4
失效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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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优惠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营业税的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和部门均无权减免。因此,受灾企业的营业税一律不得减免。对个别恢复、重建水利、交通设施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与财政协商,采取税务照征、财政返还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问题
  企业所得税可比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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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发[2002]8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3-6
实施时间:2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