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25
实施时间: 1996-5-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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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22号)精神,随营业税附征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征。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决定,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开征时间。省政府决定:“两金”从1996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于客观原因,5月份没有组织征收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纳税人5月份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从以后月份中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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