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3
实施时间: 1996-6-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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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无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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