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3-22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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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机构分设后,不少地市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不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精神,为了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该税种的减免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核批后方可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经申请核批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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