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
发文文号: 大政发[1996]5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6-11
实施时间: 1996-6-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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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支付范围
  ⒈投保人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按《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⒉因急诊、外出或探亲,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有病历记载的医疗费用。
  ⒊根据规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外地、市内转院的医疗费(床位费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市内住院的最高标准)。
  ⒋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企业按《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至残的医药费用(企业按《大连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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