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摩托车贸易总公司及其长沙地区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4]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1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湖南省汽车摩托车贸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报告》([1994]湘汽摩计财字第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考虑到你公司与长沙地区汽车配件、汽车销售、摩托车销售、进口配件、三环、浏阳汽车配件等专业公司及其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以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及下属的长沙地区各非独立核算专业公司,1994年度暂以省总公司为纳税人,集中在长沙缴纳所得税。
  二、除长沙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