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4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1993]42号文件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现文件规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为严格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