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国发[1987]58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87-6-16
实施时间: 1987-6-16
失效时间: 2005-2-1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